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北市大同區天龍三溫暖樓下113年7月10日發生槍擊案,威震集團吳明達與囊姓友人遭槍手埋伏槍擊,開槍的彭郁翰一審經士林地院判刑12年,上訴二審後;高院今(10)日以彭郁翰與囊姓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完成給付損害賠償金,今(10)日改判彭郁翰徒刑11年。可上訴。
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指出,彭郁翰因不滿吳明達指派小弟向彭郁翰所經營之咖啡餐廳收取保護費,於113年7月10日下午某時,得知吳明達在台北市大同區「天龍三溫暖」,即攜帶具殺傷力之手槍1把、子彈16顆,前往「天龍三溫暖」附近騎樓埋伏。
等到同日下午5時11分許,彭郁翰見吳明達走出「天龍三溫暖」,在「天龍三溫暖」外騎樓與數名友人聊天,於是在距離吳明達及其同行囊姓友人約1至2公尺處,朝吳明達腰、腹部,連續射擊5槍後離開現場,致吳明達左手掌及左大腿中彈,其中1槍並射中囊姓友人的右小腿,吳明達及囊某經緊急送往醫院急救後,始倖免於難。
彭郁翰一審被依未經許可寄藏制式手槍罪、殺人未遂罪判處應執行徒刑12年。彭上訴二審,辯稱他是朝被害人吳明達腳部以下射擊而無殺人犯意,以及告訴人囊某是受流彈波及,僅成立失傷害罪。
不過,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依卷內證據資料,彭郁翰的辯詞並不可採,但是被告於高院審理期間,與告訴人囊某達成和解,並如數給付告訴人囊某損害賠償金,被告此部分量刑基礎已有變更,此為原審所未及審酌,稍有未恰,應予撤銷改判。
合議庭審酌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子彈,均為具有高度危險性之違禁物,使用時動輒造成死傷,被告竟明目張膽持本案槍彈在市區開槍射擊,使被害人吳明達、告訴人囊某分別受有槍傷,造成公眾及他人恐懼不安,其法治觀念偏差,且無視法紀,所為不僅罔顧他人生命法益,更是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公然挑戰法秩序,犯罪情節嚴重,不宜輕縱,於是改判應執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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